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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413x/2024-0842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文日期:2024-01-2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关于印发《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廊坊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增强县域内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提振个体工商户经营信心,全面促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降风险、全覆盖。充分发挥保险损失补偿作用,为全县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普惠性保险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二)合规化、保民生。依托保险产品,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提升各类劳动者创业就业动力;运用市场规律保民生,丰富政府“放管服”具体措施。

(三)稳就业、保主体。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重要抓手,为全县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对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应赔尽赔,促进全县个体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承保机构

结合廊坊市个体工商户保险共保体遴选结果,我县确定由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平安财险文安支公司、燕赵财险文安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文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文安支公司为我县承保机构。其中,主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副承保公司为平安财险文安支公司、燕赵财险文安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文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文安支公司。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安商保”。

(二)参保范围: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文安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限:保险实施期限为3年,按年投保。

(四)保费标准及来源:以户为单位,为县域内正常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每户100元保费。(市、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保费支付程序及方式:“安商保”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投保,按照当年全县个体工商户数量及活跃度比例确定保费总额,由县财政局每年按比例金额向县市场监管局拨付,县市场监管局向保险机构指定账户支付。

(六)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营财产损失、营业中断经济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七)特殊约定事项:一是县财政按照当年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比例确定投保资金额度,保险公司对于全县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给予100%承保;二是在完成投保一年有效期内,针对我县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一并纳入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一览表

 

保障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

单次责任限额

经营财产

保障

个体工商户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装修、自有财产、存货损失赔偿责任

约定经营场所或生产区域 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物体坠落、盗窃)或常见自然灾害(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房屋及装修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自有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万元、存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持续经营保障

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补偿责任

商户因上述经营财产损失风险造成的中断营业的损失

0.66万元

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中断天数计算,连续中断三天起赔,累计最长不超3个月。

 

从业人员死亡伤残

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造成从业人员死亡伤残

6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3人,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第三者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个体 工商户承担的 第三者死亡伤 残赔偿责任或 第三者财产损 失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四、工作职责

成立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全覆盖工作专班,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燕赵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主管副职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个体工商户保险全覆盖综合协调、督导工作。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综合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汇总工作成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自媒体等各种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全县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率。

3.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工作。

4.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负责指派专项负责人员(乡镇、村街各一名)在本乡镇、本村街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域内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最大程度发挥“安商保”兜底保障作用。

5.人保财险:负责起草《保险明白卡》;负责保险公司共保体内所有人员的工作调度,负责联合县政府金融办与乡镇、村街的对接工作,负责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6.平安财险、燕赵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负责配合人保财险做好保险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

五、服务监督

本项目将设立统一的服务电话(18732666222),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进行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等,如在理赔及其他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95518进行服务反馈或投诉处理。

 

附件: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明白卡

该附件于邮箱自行下载:waxjrbggyx@126.com,密码:jrb123456)

文安县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明白卡

 

一、项目名称:“安商保”。

二、参保范围: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文安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限:2024年1月7日零时至2025年1月6日24时。

四、保费来源:市、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营财产损失、营业中断经济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一览表

保障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

单次责任限额

经营财产

保障

个体工商户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装修、自有财产、存货损失赔偿责任

约定经营场所或生产区域 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物体坠落、盗窃)或常见自然灾害(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房屋及装修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自有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万元、存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持续经营保障

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补偿责任

商户因上述经营财产损失风险造成的中断营业的损失

0.66万元

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中断天数计算,连续中断三天起赔,累计最长不超3个月。

 

从业人员死亡伤残

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造成从业人员死亡伤残

6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3人,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第三者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个体 工商户承担的 第三者死亡伤 残赔偿责任或 第三者财产损 失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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